(2016)甘062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丰学与梁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丰学,梁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2执8号申请执行人:李丰学,男,住古浪县。被执行人:梁学华,男,住古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丰学与被执行人梁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丰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学华给付案款3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梁学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 迅代理审判员 冯 玑代理审判员 达中彪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