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杜昌伟与徐建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昌伟,徐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879号申请执行人杜昌伟,男性,1986年8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徐建军,男性,1968年11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杜昌伟与被执行人徐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7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7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冯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