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02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薛安明与张文荣、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安明,张文荣,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2145号原告:薛安明。委托代理人:魏俊,扬州市广陵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荣,身份信息不详。被告:王伟,身份信息不详。原告薛安明与被告张文荣、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原告薛安明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薛安明负担。审 判 长  陈 健代理审判员  陈严婷人民陪审员  殷 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俊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