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与黄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黄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20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79号。负责人:施国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龙,该行法律顾问。被告:黄浩,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与被告黄浩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智英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余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