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4民初3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高泽标与北京亿咔时尚数码科技中心、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泽标,北京亿咔时尚数码科技中心,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3805号原告:高泽标,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告:北京亿咔时尚数码科技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号1号楼5层5-3050。法定代表人:岳星宇。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7146091-6。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健、余婷,均系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泽标诉被告北京亿咔时尚数码科技中心、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16时0分到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其后,原告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泽标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泽标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文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邹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