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执2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某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2518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91年1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5)六刑二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6执251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孟宪春执行员 郑世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于晓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