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6执2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某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2518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91年1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5)六刑二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6执251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孟宪春执行员  郑世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于晓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