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4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西安源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闫良区新宇网络俱乐部、王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源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王海,西安市闫良区新宇网络俱乐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60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源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路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郑小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海,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闫良区新宇网络俱乐部,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胜利路中段。投资人王海,该网络俱乐部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西安源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闫良区新宇网络俱乐部、王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4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03271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44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闫良区新宇网络俱乐部、王海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所载数额为准);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西安市闫良区新宇网络俱乐部、王海价值相当于本案执行标的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三、提取被执行人西安市闫良区新宇网络俱乐部、王海的收入(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谷翔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