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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财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十堰市澳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詹晓慧、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十堰市澳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詹晓慧,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凯瑞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财保120号申请人:十堰市澳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澳门南街10号澳门花园小区3幢1-1。法定代表人:沈艳丹,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詹晓慧,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张湾区。被申请人: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学斌,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十堰凯瑞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人民中路95号。法定代表人任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何伟,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申请人十堰市澳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詹晓慧、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凯瑞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何伟价值8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十堰兴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位于二堰街办澳门南街10号的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十堰市澳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詹晓慧、湖北金车物流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凯瑞达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何伟价值8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资金、债权。二、将担保人十堰兴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二堰街办澳门南街10号的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予以查封,并冻结其转让、抵押等全部物权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纪昌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胡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