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韩某某、吕某某、岳某某、岳某甲与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韩麻村村民委员会及其第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吕某某,岳某某,岳某甲,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韩麻村第七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韩麻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1611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申请执行人岳某某。申请执行人岳某甲。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韩麻村第七村民小组。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韩麻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50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韩麻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韩麻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办韩麻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韩麻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