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初3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台州市秦晋日用品有限公司、陈海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台州市秦晋日用品有限公司,陈海君,杨永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3237号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经济开发区临港工业园区临港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国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壮勇,舟山市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台州市秦晋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宁溪镇浮山庄村。法定代表人:陈燕玲,经理。被告:陈海君,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永镇,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秦晋日用品有限公司、陈海君、杨永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被告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2.50元,由原告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 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侯微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