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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丽侠与被执行人长岭县百合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侠,长岭县百合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2执981号申请执行人王丽侠被执行人长岭县百合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王丽侠与被执行人长岭县百合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吉0722执2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国才审判员  张丽艳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史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