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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O111民初3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金庆芬与云南三哥弟家具有限公司、云南业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庆芬,云南三哥弟家具有限公司,云南业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小微企业金融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O1**民初3818号原告金庆芬,女,1964年4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委托代理人邓世刚、王寸绿,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三哥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上李其村**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华,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云南业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海归创业园*栋*楼******号。法定代表人王登明。第三人昆明小微企业金融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昌宏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清民。委托代理人杨利华,男,1993年3月8日生,汉族,住昆明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金庆芬诉被告云南三哥弟家具有限公司、云南业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昆明小微企业金融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经审查后,本院认为该系列案件存在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案件须定性等具体情况。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谈建国人民陪审员  李雪丽人民陪审员  张海燕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邹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