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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4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贺友生与常熟市诚鑫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友生,常熟市诚鑫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4964号申请执行人贺友生。被执行人常熟市诚鑫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鸳鸯桥村。法定代表人浦惠中,总经理。贺友生与常熟市诚鑫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4日作出的(2014)熟民初字第00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常熟市诚鑫印染有限公司给付贺友生2014年5月份工资人民币2000元,经济补偿金11766.72元,合计13766.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常熟市诚鑫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苏E×××××、苏E×××××、苏E×××××、苏E×××××四辆车辆,因上述车辆非本案查封,故本案目前暂无法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车辆。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常熟市诚鑫印染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由另案处理,待处理结束后申请执行人可参与分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1782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暂不便处置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民初字第00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鑫审判员 庾悦元审判员 甘国露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孙英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