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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民辖终6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台州市德润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简阳市温心泉水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绿之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郭文博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台州市德润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简阳市温心泉水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绿之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郭文博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民辖终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德润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澄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文博,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简阳市温心泉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三岔镇花厂村三社。法定代表人:李学良,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四川绿之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香木林路*号*幢*层附**号。法定代表人:雍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郭文博,男,1982年2月4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上诉人台州市德润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简阳市温心泉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温心公司)、原审被告四川绿之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之源公司)、郭文博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2081民初280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三十四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三条之规定,基于设备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才可以提起产品责任之诉,但是本案并非设备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而是温心公司与绿之源公司因《订购安装合同》纠纷产生的合同违约之诉,故温心公司不是产品责任纠纷适格原告,台塑公司也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温心公司与绿之源公司签订的《订购安装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由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故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仲裁委员会审理。本院认为,温心公司以“台塑公司生产的吹瓶机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对生产者、销售者提起产品责任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发生在四川省简阳市,故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温心公司与绿之源公司双方签订的《订购安装合同》,其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不能及于本案产品责任纠纷的第三方台塑公司以及郭文博,故不适用仲裁条款确定本案管辖。综上,上诉人台塑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旭东审判员  李光映审判员  陈光彬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鲜 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