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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3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3民初137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敬义,黄石市磁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一般授权。被告徐某。原告陈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万劲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吴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