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4民初3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德君与香河县正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君,香河县正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3570号原告:徐德君,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被告:香河县正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香河县钱旺镇成自务村南。负责人:邱福兴,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君诉被告香河县正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德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利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新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