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015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肖峰与聂剑、徐曼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峰,聂剑,徐曼,聂保明,奚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15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峰,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聂剑,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徐曼,女,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聂保明,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奚长生(曾用名奚长青),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肖峰与被执行人聂剑、徐曼、聂保明、奚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0000元。本院受理该执���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又经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进审判员 张 刚审判员 姚���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邵 修 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