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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哗哗与朱军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哗哗,朱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779号申请执行人王哗哗,女,1973年8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朝阳中路**号。被执行人朱军强,男,1976年5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富平县城关街道办瑞辛居民小区**号。申请人王哗哗与被执行人朱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528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2850元,执行费已缴纳。剩余部分款项暂无给付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8执77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安海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