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3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丁先中与李宏飞、苏州小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客车租赁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先中,李宏飞,苏州小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客车租赁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3307号原告:丁先中,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勇,丹阳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宏飞,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被告:苏州小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客车租赁分公司,地址:苏州市区西环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9787512-1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2067772-2。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常熟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13222790-1。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先中被告李宏飞、苏州小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客车租赁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戎光庆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人民陪审员 金杏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道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