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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2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2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组织机构代码12816371-4。法定代表人刘志刚,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组织机构代码66021058-0。法定代表人樊华,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就给付工程款事宜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分期还款意向,且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书,提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牧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白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