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6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永兴与被执行人汪金平、明根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兴,明根庭,汪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6执174号申请执行人吴永兴,男,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明根庭,男,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汪金平,男,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吴永兴与被执行人汪金平、明根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6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明庭、汪金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明根庭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永兴赔偿款94965.03元;诉讼费1049.25元;申请费1324元。责令被执行人汪金平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永兴赔偿款28840.33元;诉讼费419.70元;申请费33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明根庭己当庭给付赔偿款5000元。余款96014.28元(含诉讼费1049.25)被执行人明根庭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余款71014.28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汪金平当庭给付赔偿款10000元。下余款18926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的执行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费1654元,由被执行人明根庭负担1324元,由被执行人汪金平负担330元(均已交纳)。被执行人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纯炳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小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