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5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天龙与高多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龙,高多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2106号原告:王天龙,山丹县居民。被告:高多虎,山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龙与被告高多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王天龙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天龙以被告已将货款全部付清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天龙负担。审判员 杜明晗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褚金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