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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5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天龙与高多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龙,高多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2106号原告:王天龙,山丹县居民。被告:高多虎,山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龙与被告高多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王天龙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天龙以被告已将货款全部付清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天龙负担。审判员  杜明晗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褚金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