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安连花与长春市吉祥瑞达生鲜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连花,长春市吉祥瑞达生鲜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5执513号申请执行人:安连花,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吉祥瑞达生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常欣小区26栋109室。法定代表人:赵莹莹,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连花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吉祥瑞达生鲜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经我院银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代理审判员 姜 楠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谢春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