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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民初4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永强与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强,李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02民初4076号原告:陈永强,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区。被告:李兵,男,现年28岁,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区。原告陈永强诉被告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永强诉称,2016年6月7日,被告李兵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3000元,约定2016年8月7日偿还,被告当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由于被告未能还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审理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兵准确的住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本院认为,由于原告陈永强不能提供被告李兵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永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伏志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邢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