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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执1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军申请那顺德力格尔、包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那顺德力格尔,包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1523号申请人李军,男,34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那顺德力格尔,男,45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包福,男,48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李军申请那顺德力格尔、包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08月02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武 祥 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