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4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石荣丽与李伟、依明·卡德尔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荣丽,李伟,依明·卡德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924执645号申请执行人石荣丽,女,出生于1964年11月29日,汉族,现无固定职业,住沙雅县。被申请执行人李伟,男,出生于1971年10月7日,汉族,现无固定职业,住沙雅县。被申请执行人依明·卡德尔,男,出生于1977年5月25日,维吾尔族,现无固定职业,住沙雅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伟、依明·卡德尔给付欠款120000元。本案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沙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具有120000元的执行能力,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吴江海审判员王刚审判员古尼沙·阿孜二0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王国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