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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40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张孔立、朱春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孔立,朱春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4002号之一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方塔北路388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松涛,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孔立,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市。被告朱春丽,女,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张孔立、��春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尹南桥人民陪审员  刘启明人民陪审员  黄兵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