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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6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6457号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北区三马路辰曲里底商23号。法定代表人:马春明,职务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职务公司职员。被告:李日,住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双才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祁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