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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5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盐城市中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春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中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春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5362号原告:盐城市中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盐南新村一区商住综合楼17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宋翠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东,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平。原告盐城市中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物业公司)与被告王春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中润物业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润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市中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润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林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陈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