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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6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卞某与曹某某、张某甲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曹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1116号原告:卞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卞某甲(系原告之父)。被告:曹某某,居民。被告:张某甲,居民。被告:张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某与被告曹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称争议标的被执行车辆已被滕州市人民法院拍卖,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某撤回对被告曹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卞某负担。审判长  连士华审判员  崔玉峰审判员  曾 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