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4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志勇与章文平、尤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勇,章文平,尤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4495号原告:王志勇,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章文平,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尤美娟,女,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勇为与被告章文平、尤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志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66.5元,由原告王志勇负担。审 判 长 朱 伟人民陪审员 郑 平人民陪审员 郑庆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李婉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