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民初4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鸿飞与李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鸿飞,李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4900号原告(反诉被告)王鸿飞,男,1971年4月8日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身份证登记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文澜镇医药公司小区。被告李睿(反诉原告),男,1984年6月4日生,汉族,云南财基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身份证登记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百家村2组75号。委托代理人邓红艳、张馨月,云南弘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鸿飞诉被告李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后,李睿于2016年7月20日提起反诉,后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反诉被告王鸿飞的反诉。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李睿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被告(反诉原告)李睿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王鸿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4,退还被告(反诉原告)李睿1344元。审 判 长 严 华人民陪审员 纪雁萍人民陪审员 许 祖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帅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