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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北京元古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邵东分公司与湖南裕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元古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邵东分公司,湖南裕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1808号原告:北京元古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邵东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衡宝路1377号亨特大酒店三楼。负责人:尹艳斌,该分公司经理。被告:湖南裕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大正街234号。法定代表人:王周勇。原告北京元古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邵东分公司与被告湖南裕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元古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邵东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元古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邵东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杨爱国审判员  肖黛群审判员  袁桂容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傅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