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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俞金根、周志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金根,周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2071号申请执行人俞金根,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被执行人周志刚,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俞金根与被执行人周志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本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20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本一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周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