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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符孝菊、卓小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孝菊,卓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695号申请执行人符孝菊,女,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卓小萍,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符孝菊与卓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22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卓小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小英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卓小萍名下登记的房产、商铺、土地等财产在另案中进行处置,本案需等待另案财产处置完毕后参与债权分配,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2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国健审 判 员  韦作鼎代理审判员  覃仕壮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