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终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会军与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会军,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终字第005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会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璟,上海市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泽中,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新城河路506号。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江金芳,扬州弘瑞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得志,扬州弘瑞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华山路460号长江国际花园。法定代表人:张玉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云,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庆华,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会军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联公司)、被上诉人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扬民初字第0010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徐会军于2016年10月29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徐会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会军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娅审 判 员 薛爱娟代理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闫 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