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刑更2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斌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2668号罪犯刘斌,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淮刑初字第00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14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淮中刑二终字第0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刘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建议本院对罪犯刘斌财产刑未履行的情况予以从严把握其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刘斌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但该犯财产刑未履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斌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9月5日止),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费 亮审判员 王晓鸣审判员 蒋亚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黄文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