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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伟与郝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伟,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812号申请人:王伟,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郝军,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住禹城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郝军的银行存款23.5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孝艮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耿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