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02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XX刚申请执行侯晋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刚,侯晋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0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XX刚,男,1975年1月19日生,汉族,泽州县人。被执行人侯晋轩,男,1982年10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刚与被执行人侯晋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其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侯晋轩的银行存款、车辆及股权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城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吉月文执行员 郭春平执行员 宋广为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唐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