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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执6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俞军、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军,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680-1号申请执行人:俞军,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王俊,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巍巍,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担子社区院内,组织机构代码55782543-X。法定代表人:贺家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腰铺镇担子街道(原担子办事处院内),组织机构代码68811829-2。法定代表人:唐俊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军与被执行人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俞军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13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德诚审判员  王 红审判员  王宏年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周媛媛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