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执1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成木与杨少青、郑丽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成木,杨少青,郑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1975号申请执行人:陈成木,男,1955年9月28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杨少青,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郑丽红,女,1977年8月8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陈成木与杨少青、郑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陈泽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