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民初2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郭翠莲与刘桂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翠莲,刘桂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2858号原告郭翠莲,女,生于1957年8月14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姚留张,唐河县滨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桂芃,女,生于1956年5月20日,汉族,市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郭翠莲与被告刘桂芃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翠莲与被告刘桂芃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翠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翠莲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翠莲负担。准许原告郭翠莲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东华二〇一六年十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朱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