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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李欢欢申请执行杨彬、辛亚苏、白学辉、司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欢欢,辛亚苏,杨彬,白学辉,司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470号申请执行人李欢欢被执行人辛亚苏被执行人杨彬被执行人白学辉被执行人司艳芳李欢欢申请执行杨彬、辛亚苏、白学辉、司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彬、辛亚苏、白学辉、司艳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彬、辛亚苏、白学辉、司艳芳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彬、辛亚苏、白学辉、司艳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彬、辛亚苏、白学辉、司艳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白学辉名下豫RK99**、豫R5P2**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白学辉在西峡县茂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700000元的股份已被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彬、辛亚苏、白学辉、司艳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松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