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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30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小美、王明会等与涂明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美,王明会,涂明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30执723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美,女,汉族,生于1983年10月2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申请执行人:王明会,女,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涂明久,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1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王小美、王明会申请执行涂明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执行,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习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 令审 判 员  李小刚助理审判员  帅 言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小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