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4民初15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1553-2号原告于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于某某减半负担525元。审 判 长 答远利代理审判员 李 阳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汪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