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财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洛阳市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华远通特种物流有限公司、刘立新、李胜亚、胡铁赞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市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湖南华远通特种物流有限公司,刘立新,李胜亚,胡铁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666号申请人洛阳市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310国道北王湾村路东(市运公司交通物流中心三楼301-304)法定代表人王聚旗。被申请人湖南华远通特种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汽车东站货运信息市场东楼1号。法定代表人刘立新。被申请人刘立新,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李胜亚,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申请人胡铁赞,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申请人洛阳市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华远通特种物流有限公司、刘立新、李胜亚、胡铁赞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洛阳市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远通特种物流有限公司、刘立新、李胜亚、胡铁赞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远通特种物流有限公司、刘立新、李胜亚、胡铁赞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红坡审 判 员 王张洋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