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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叶全生申请终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全生,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福建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叶全生,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4月9日,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张正昇,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雪娇,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洪甘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法定代表人:洪甘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福建海峡两岸农产品物流城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叶全生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翔审 判 员  段 伟代理审判员  梁文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颉孝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