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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民终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云锋与龚爱爱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云锋,龚爱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终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文强,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爱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峰,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红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云锋与被上诉人龚爱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初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云锋委托代理人曹文强,被上诉人龚爱爱委托代理人张峰、吕红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云锋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113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立革代理审判员  刘育伟代理审判员  李 咏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