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3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王明娇与韩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娇,韩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923执1034号申请人:王明娇,女,汉族,1964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库车县。被执行人:韩菲,男,汉族,1988年6月12日出生,现住库车县。本院依据2016年7月14日库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2923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韩菲的银行存款820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陈健二O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梁理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