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7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鸿梵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7508号原告:上海鸿梵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西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陆鸿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利,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娜,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XXX号。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琪,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鸿梵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鸿梵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鸿梵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鸿梵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祺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蔡一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